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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将于5月1日起实施,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将被严惩

510江阴房产论坛  2017-04-21 20:49

[摘要] 《关于加强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行为的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利益,现规定如下:一、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时,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利益,现规定如下:

一、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时,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装饰装修活动。

二、凡两名以上业主共用毗连结构的房屋,其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在行使个人住宅专有权时,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装修人在装饰装修活动中,严禁实施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装修人出现上述行为时,受侵害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装修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三、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将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

四、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在实施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五、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协议中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性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发现装饰装修活动中存在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属地社区、住建局物业管理机构、质量安全机构及时报告。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或装修从业人员在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中,有违法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的,均可向物业管理单位投诉或者向住建局物业管理机构、质量安全机构投诉、举报。

七、住建局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会同物业管理单位、属地社区、镇(街道)物业管理中心(科)、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在履行检查职责时,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和装修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执法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八、住建局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查勘现场、查阅资料或委托检测等方式确定拆改内容是否属于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确定属于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当依法作出限期责令改正决定。

九、装饰装修企业违法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住建局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除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外,还应一并计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建筑业企业动态监管系统。同时,将违法违规行为通报,作为行业自律管理依据。

十、装修人恢复拆改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施工结束后,提交竣工证明材料交住建局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备案。

十一、装修人不改正的,住建局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将处理结果输入房屋交易备案管理数据库;房屋交易中心在办理房屋转移合同备案时应根据数据库信息告知受让人。

装修人改正后,住建局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在房屋交易备案管理数据库中载明相关信息。

十二、装修人拆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情节严重的,住建局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督促装修人限期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装修人限期内不鉴定的,住建局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可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需要检测的,检测费用由装修人承担。

鉴定结论为危险房屋的,装修人必须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装修人拒不按照处理意见加固或修缮治理,住建局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应抄告市安委会、属地政府,并指定有关单位代修,发生的费用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装修人阻碍恢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装修人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危及房屋安全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拒不改正的,住建局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移交住建局执法机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十四、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将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依法作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移交住建局执法机构按照《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计入本市房产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十五、物业管理单位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制止、上报的,住建局物业管理机构依法作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移交住建局执法机构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计入本市物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十六、因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导致房屋成为危房或造成其它重大损失,以致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涉嫌构成犯罪的,住建局执法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七、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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