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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管理条例时隔13年再度修订

————缴存范围扩至灵活就业人员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6-01-05 10:47

[摘要] 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简称《修订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送审稿》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

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简称《修订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送审稿》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

此次《修订送审稿》的基本思路是,以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基础,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为目标,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政策,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提高管理运营透明度,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覆盖住房消费全链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实施还要追溯到1999年,当时国务院颁布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到了2002年,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说明,《条例》修订至今已十余年,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缴存制度不完善,城市之间资金无法融通,资金提取、使用和保值、增值渠道偏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高等,迫切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

《修订送审稿》显示,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对公积金的提取条件进行了放宽:一是明确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二是规定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政协委员、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泓铭表示,十多年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支持住房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的《修订送审稿》中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覆盖了住房消费的全链条。

增强公积金流动性

除了放宽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修订送审稿》还明确将增强公积金的资金流动性。

一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或者通过贴息等方式进行融资;二是允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

后,《修订送审稿》提出,要促进公积金资金的保值增值。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类产品。

张泓铭认为,在运作上运用市场化的手段有利于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能。同时,将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等属于稳健、安全的金融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在有关增值部分的用途,张泓铭指出了自己的观点。

《修订送审稿》中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将住房公积金的增值存入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专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费后,全部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

张泓铭指出,这就存在一个风险准备金积累到一定程度“到哪里去”的问题。张泓铭建言,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对于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可以设一定的限额,在达到一定比例后,仍然返还给缴存职工。

上海中原地产高级经理龚敏认为,此次修订的目的主要是盘活当前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公积金的利率非常低,所以长期以来相当一部分人不愿意缴纳公积金。

《修订送审稿》中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公开政策规定、办理流程,并每年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张泓铭表示,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应及时并详细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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