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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创新举措 继承不动产登记严把审查关

江阴国土局  2016-11-21 14:00

[摘要]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着力提高继承(遗赠)登记效率,江阴创新举措,部门协作联动,有效解决了不动产继承(遗赠)登记审查难题。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着力提高继承(遗赠)登记效率,江阴创新举措,部门协作联动,有效解决了不动产继承(遗赠)登记审查难题。

1、主动对接沟通,前置审查关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交死亡证明等有关材料,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这标志着当事人不经公证即可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将花费大量的人力与精力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的强度和难度增多,登记风险加大,不动产登记效率受到严重影响,若因审查不到位,还易引发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因此,不动产继承、遗赠登记,是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中为复杂的登记业务,极易产生家庭纠纷。为妥善解决不动产继承(遗赠)登记审查难题,局主要领导召集分管局长及有关专家、业务骨干积极会商对策,主动与司法局、财政局等部门对接沟通,并及时向市政府专题汇报,创新建立了“设立专项基金,发挥已有资源,审查认定前置,部门联合把关”的不动产继承(遗赠)登记业务审查模式。

2、设立专项基金,解决调查费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继承登记中采用审查前置方式,向市公证处购买专业法律服务。鉴于市公证机构公证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有长期从事民事法律关系调查经验,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继续由公证机构承担继承(遗赠)关系的认定工作。为此,由市不动产中心专门设立法律服务专项基金,用于支付公证机构相应的的法律服务费用,再由公证处将该费用全额上缴市财政,不增加财政负担。我市设立法律服务专项基金的额度为200万元/年,年终按实际办理数量结算费用。

3、指派专人办理,提高工作效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购买专业法律服务后,由市公证处指派专人办理继承(遗赠)业务的审查工作,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书面的审查认定结果或公证书办理继承(遗赠)登记业务,当事人无须缴纳审查或公证相关费用。自9月12日该模式启动以来,我市共受理不动产继承(遗赠)审查、登记业务88起。

这一举措,既减轻了当事人登记成本,方便群众办理,又有效维护了群众利益,降低了登记机构的行政风险,避免了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赔偿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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