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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调整公积金缴存比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不超12%

兰州日报  2016-07-03 08:57

[摘要] 随着我市2015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统计确定,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通知,兰州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本月起随工资涨幅有新调整。

随着我市2015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统计确定,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通知,兰州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本月起随工资涨幅有新调整。

根据兰州市统计局的统计数据,2015年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0330元,即月平均工资为5027.50元。根据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且高不得超过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5082.50元;低不得低于所在县区2015年低工资标准,即:兰州新区、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等五区均为1470元,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等三县为1420元。若单位核定的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较前一年度下降的,应提供经审计(政府审计、独立审计)的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和工资资料,由管理中心审核确定。

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为:单位12%,个人9%,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高不得超过12%;各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单位需要降低基本缴存比例的,应根据《兰州市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办公室审批后办理。

对于自由职业者而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为:低不低于5027.50元,高不得超过15082.50元。缴存比例可在10-21%之间自行选择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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