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市场 > 正文

夫妻一方擅自转让或出售共有房屋应属无效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5-09-25 09:24

[摘要] 2011年5月,我和我老公共同出资69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房产证登记的是我老公的姓名。在2014年12月,我发现有姓王的一家居住在该房屋内,我随即要求他们搬出该房屋,这个王某称我老公以87万元的价格已将该房屋卖给他,拒不搬出,并且拿出了他们双方的协议书。

来源:扬子晚报

2011年5月,我和我老公共同出资69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房产证登记的是我老公的姓名。在2014年12月,我发现有姓王的一家居住在该房屋内,我随即要求他们搬出该房屋,这个王某称我老公以87万元的价格已将该房屋卖给他,拒不搬出,并且拿出了他们双方的协议书。原来在2012年10月,我老公瞒着我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王某还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我与王某进行了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我准备到法院起诉,请问应该怎么办?

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王某与你老公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王某归还房屋。、该房屋是你们夫妻共有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虽然房产证登记的所有权人只有你老公一个人,但购买房屋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物权法百零三条的规定,你老公处分的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第二、在夫妻共有财产存续期间,你老公没有经过你同意,对涉及夫妻双方重大权益房产事项之处分,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的规定、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高法院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第三、王某对该房屋不构成善意取得,该房屋虽交付给王某但没有办理转移登记,因此,王某不构成善意取得。所以,你老公没有征得你的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王某也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还该房屋。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