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民租赁房屋大多数都是私下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却不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据我国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市民租赁房屋大多数都是私下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却不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据我国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日前,市民张先生近日在市产权处租赁办办理门市房租赁备案时,租赁办工作人员发现其提供的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房屋产权人不符,经调查原来是产权人不在本地,产权人的儿子在没有得到产权人书面授权情况下私自将房屋出租。租赁办工作人员及时提醒张先生,在没有得到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产权人可以随时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张先生立即无条件搬出。在租赁办的协调下,产权人发了授权委托公证书,由受托人与张先生补签了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了登记备案领取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据介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登记可有效的降低房屋租赁的风险,使租赁双方能在 机关的监督管理下依法依规进行房屋租赁行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关对租赁双方租赁合同的规范性、租赁房屋的合法性、租赁当事人身份信息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备案,发放备案证明,确保租赁双方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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