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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生活用水到户价不变

新华日报  2015-03-06 09:23

[摘要] 记者昨天从省水利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我省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地表水水资源费为0.20-0.40元/立方米不等,地下水水资源费0.40-10元/立方米不等。同时,不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新标准自2014年9月15日起执行。

记者昨天从省水利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我省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地表水水资源费为0.20-0.40元/立方米不等,地下水水资源费0.40-10元/立方米不等。同时,不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新标准自2014年9月15日起执行。

据悉,本次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对居民生活用水执行低标准,利用取消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腾出的空间调整水资源费,居民生活用水到户水价不变,不会对居民生活产生影响。本次调整实行差别化的价格体系,地下水未超采区水资源费标准基本维持现状不变,重点调增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防止过量开采,促进地下水资源保护。此外,适当调增高耗水行业水资源费标准,对获得省级以上节水型载体的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水资源费,通过价格杠杆限制高耗水、产能过剩行业用水以及超量取用水,支持低消耗用水。

记者了解到,我省原水资源费标准于2004年出台,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为0.13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0.2-3.2元/立方米,并按规定征收0.07元/立方米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我省地表水水资源费低标准应为0.20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低标准应为0.5元/立方米,并要求实行差别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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