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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开放"二次贷款"限制

新华日报  2011-12-15 10:11

[摘要] 获悉,继10月24日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放开二次贷款限制后,出于同城原因,江苏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近日也放开了“二次贷款”限制缴纳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或个人,在还清全部结清贷款本息并卖出唯一住房后,还可以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与此同时,144平方米以上高档房源贷款的额度也不再减半。

获悉,继10月24日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放开二次贷款限制后,出于同城原因,江苏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近日也放开了“二次贷款”限制缴纳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或个人,在还清全部结清贷款本息并卖出住房后,还可以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与此同时,144平方米以上高档房源贷款的额度也不再减半。

记者了解到,在此之前,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的是2009年10月19日实行的政策,即,已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客户,暂时不得再申请“二次贷款”。此外,144平方米以上的高档房贷款额度减半。其时,这样的政策规定是因楼市交易火爆、公积金资金紧张,而为体现公平以保证没有贷过款的缴存人享受到公积金贷款的优惠。相关负责人当时便曾表示,一旦公积金资金宽裕,对“二次贷款”的临时禁令也将解除。

今年,受到限购影响,楼市交易锐减,省级机关公积金经过这一年的贷款紧缩之后,“池子”里的水涨了很多,现在变得较为充裕。“目前,省级机关共有2000个单位、15万职工参与了公积金缴纳,当前省级机关公积金贷款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相关负责人称,因此,“二次贷款”适度松绑已是时候。

省级机关公积金贷款新规对普通职工住房改善需求给予倾斜: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卖掉名下房产,再次购买住房的,若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首套住房购房证明,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南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在原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的情况下,新购住房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过,二次贷款的首付额度不得低于六成,贷款利率上浮至公积金基准利率的1.1倍。

对于公积金三次贷款,却会严格限制,不予办理。

新规同时放开了对高档房限制二次贷款的规定,即购买房源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目前也可以使用二次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也不再减半。

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并没有变动,即30万元/人、60万元/户,目前依然沿用这样的额度标准。

据悉,在“二次贷款”松绑的同时,省级机关公积金亦会结合商业贷款记录来考量是否执行差别化的公积金首付、利率政策。

业内人士认为,新规将使那些卖旧买新的改善型群体成为的受益者,而对于被限购人群而言,“二次贷款”放行对其则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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